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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0月5日讯(记者 郭一鹏)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及“排气污染物检测”作为机动车年检的重要一环,通过限制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能够有效降低尾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然而,有检测机构为了提高效益多赚钱,使用作弊芯片,再经暗箱操作,尾气不达标也能轻松拿到合格证明,5000多辆车被“开绿灯”。最终,多人因此获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关于此案的刑事裁决书,某公司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检测报告。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冯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负责检测工作、人员管理、检测报告的审核批准,杨某、孙某为某公司的尾气检测员,负责机动车尾气检测。
2023年7月,因公司效益下滑,张某经询问冯某得知其他检测站使用作弊仪器,于是从单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三块作弊电路板,替换尾气检测设备中的原有电路板。冯某指使并安排杨某、孙某使用“B1107”手机软件蓝牙连接尾气检测设备,并利用该手机软件修改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控制系统内的简易瞬态工况气体数据,进而为检测车辆提供虚假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023年10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该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共为5596辆机动车出具虚假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每辆车收取290元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22840元。在此期间,杨某、孙某还以每辆作弊车辆5元的标准向引车员收取好处费,杨某共收取23170元,其中分给孙某1540元;孙某共从引车员处收取4810元,加上从杨某处分得1540元,共计6350元。2024年10月,事情暴露,张某、冯某等人被警方抓获。案发后,公司和杨某分别退缴人民币200000元和25921.5元至诸暨市公安局。审理中,孙某向法院退缴人民币6350元。
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检验检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冯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孙某系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考虑到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等等,最终判决如下:某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张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冯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杨某、孙某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宣判后,公司和张某上诉,提出认定违法所得金额不当,应剔除安全技术检验费用;同时提出认定涉虚假检测车辆数量有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张某等人的犯罪动机系以车辆尾气检测造假招揽生意,改变某公司业绩下滑的现状,后公司以尾气检测造假招揽生意,且就相关车辆的安全检测和尾气检测一并收费、获利。可见,公司获取案涉车辆安全检测费用与其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公司及相关行为人亦均因收取上述安全检测费用而不当获利。鉴于此,获取安全检测费符合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密不可分,其性质为违法所得而非合法经营成果。
此外,杨某、孙某以及另案处理人员蒋某、楼某等人的供述证明,杨某、孙某因案涉车辆尾气检测造假而于2023年10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向引车员收取好处费5元/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时间段、好处费金额均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依法就低认定。另有某平台账单证明杨某、孙某二人在上述时间段内所获取的好处费总额。综合上述证据计算出案涉尾气造假车辆数量为5596辆,计算方式客观、合理,且依法有利于被告人。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